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 石城镇新农村建设重点工程的扶持奖励办法 (2006年7月3日第55次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)
为推进石城镇新农村重点工程建设,改善生存环境,发展民俗旅游,培育主导产业,促进区域经济发展,增加农民收入,制定本办法。 一、奖励原则 (一)坚持统一规划原则。必须制订村庄建设规划,并符合镇域总体规划,注重整体效果。 (二)集中发展民俗产业原则。鼓励沿线村民发展民俗产业,每个村的民俗户数要达到总户数的60%以上,接待能力达到市级民俗户接待标准。 (三)村民自愿参与原则。引导村民自愿参与新农村重点工程建设,不强制命令。 二、奖励对象 石城镇梨树沟、水堡子、王庄、石城、石塘路、河北等六个村愿意发展民俗产业的农户,符合奖励原则,均可享受奖励政策。 三、奖励内容 (一)对村民新建房屋发展民俗旅游的奖励办法 村民新建房屋用于民俗接待,须符合镇、村建设规划,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,接待能力达到住宿20人、餐饮30人以上,并取得合法经营许可,经验收合格后,给予一次性政策补贴资金3万元及协调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。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,达到以上验收条件的,按每平方米130元给予补贴并根据实际建筑面积,给予协调不超过8万元的贷款。 (二)对村民翻建房屋用于民俗接待的奖励办法 翻建是指在原址房屋拆除的基础上进行重建,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,接待能力达到住宿20人、餐饮30人以上,并取得合法经营许可,经验收合格后,给予一次性政策补贴资金3万元及协调不超过8万元的贷款。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,达到以上验收条件的,按每平方米130元给予补贴并根据实际建筑面积,给予协调不超过8万元的贷款。 (三)对村民改、扩建房屋用于民俗接待的奖励办法 对原有正式房屋改、扩建,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,接待能力达到住宿20人、餐饮30人以上,并取得合法经营许可,经验收合格后,新增加部分按每平方米补贴130元并根据实际面积给予协调不超过5万元的贷款。 (四)对新发展民俗户的奖励办法 对不进行房屋改建,利用现有条件能够接待住宿20人、餐饮30人以上,取得合法经营许可,经验收合格后,给予协调不超过3万元的贷款。 四、相关规定 (一)民俗户按上述规定申请贷款,县财政按贷款额度及利率给予全额贴息,贴息期限三年,若提前还贷,仍可享受三年相应额度的贷款贴息。 (二)凡符合政策规定,申请贷款的民俗户,由县政府协调解决,具体手续由密云县云创担保中心为民俗户提供贷款担保,同时民俗户须用本户的房产和经营设备,对担保中心进行抵押。 (三)村民新建房屋用于民俗接待,超出规定的宅基地面积部分,需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,并按经营土地办理租用手续。 (四)三年内,如民俗户停止经营,须及时与密云县云创担保中心签订终止合同,还清所借贷款,县政府停止贴息。
二○○六年七月 日
|